【以案释法】培训机构“跑路”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2023-2-27 18:58| 发布者: wrwkplgirt| 查看: 2049| 评论: 0

这里是默认签名
【案情简介】
青岛某外语培训学校成立于2017年,是青岛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学校,在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均有独立办学。
2021年6月14日,该校在各校区张贴公告,关门停课。经市南区教育和体育局工作人员了解该校因过度扩张、投入资金和运营成本过高导致资金链断裂,出现办学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在端午节正式关停。多名学生家长通过12345政务热线进行投诉,要求学校给予退费,同时学校在职老师集体追讨拖欠工资。
【调查与处理】
市南区教育和体育局高度重视,快速反应,成立事件处理工作专班,迅速联合市北区、李沧区对该校进行调查,约谈学校实际负责人冯某,并到现场封存取证各类资料。
同时,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市南校区教师约谈会,了解学校拖欠教师工资情况,从家长和教师两方面细致统计核对学生清单和消课记录等相关数据。为尽量降低对学生的影响,区教育体育局多次对接区内其他培训机构,沟通全盘接手方案。积极做好家长群体安抚工作,通过家长群和热线电话实时沟通,约谈家长代表,听取建议,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区司法局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家长、教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引导学员、教师、家长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努力,学生分流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家长群体整体稳定,所有的学生家长已经与提供公益援助课程的学校签署培训协议/备忘录,援助课程已经按期开始上课,课程进展顺利,援助分流工作得到社会和家长的认可和赞扬。
为进一步调查处理该案件,区教育体育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针对该校银行账户以及学校举办者青岛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的财务审计报告,发现学校财务账户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流向不明、违规支付、学费流入学校负责人配偶徐某个人账户等严重问题。区教育体育局已将冯某与徐某夫妻二人的身份相关信息、银行开户证明,二人名下其他相关公司、账户的二次审计报告以及家长与该培训机构之间的培训协议副本、缴费凭据等材料一并移交至公安部门侦查。
【法律分析】
义务教育阶段的校外培训活动集合同关系、政府监管、财产权益保护于一身的复合法律关系,消费者需要视协商结果、付费情形、机构存续等情况从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民事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校外辅导培训课程,实质上属于签订服务合同,购买课程的协议中对服务内容、形式有具体的约定。校外培训机构单方宣布停课或变更课程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需要经由合同双方对变更内容达成新的合意,否则对守约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换言之,学生家长可以通过要求此类校外培训机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未消费课程预付费用或剩余财产性利益。
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一经购买,概不退费;15天后不退;课时过半不退”等霸王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基于培训机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事由,主张该约定无效。如退费协商无果,可依据购课协议、缴费凭证、剩余课程证明、暂停服务通知等证据向校外培训机构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通过相关监管机构协调处理
作为一名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问题,要求其对违规机构进行监督、责令改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会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再者,适值“双减”政策逐步落实,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专门负责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拟订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家长可以通过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政府投诉热线,向相应的校外教育培训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在要求涉案机构承担责任的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遇到校外培训机构注销公司“跑路”的情形,可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机构在即将关停企业的情况下依然大肆宣传续费、囤课,存在虚构正常经营的事实,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购买课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提供付款证明等形式体现涉案机构资金流水,以便更好地追回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双减”政策的出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生存空间骤减,经营压力陡增,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家长选择为孩子报名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为避免校外培训机构的“野蛮生长”,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理性透明的轨道,及时跟进监管。培训机构“跑路”维权难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预付费问题,而要解决预付费模式发展中的这些问题,关键是要保障预付资金的安全。目前大多培训机构把消费者预交的费用提前用于生产经营,相当于把自身的经营风险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有的甚至故意以低价优惠手段吸收预付费用,却不兑现培训服务承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作为监管部门,进一步探索追究机构法人、股东、负责人和相关受益人的责任,一方面探索让相关责任人承担更多的经济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将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置于社会的有效监督中。与此同时,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看好钱袋子,不预付大额的学费,明明白白看广告,认认真真签合同,淡定从容存证据,依法理性去维权。
案例报送单位: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赵明
三审:刘云冰
这里是默认签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上一篇:二十岁名扬天下、位极人臣:盘点那些年少成名的牛逼人物

下一篇:校外培训机构又遇寒冬?教育部拟定了机构处罚政策,这样真的好吗

sitemap.txt | sitemap.xml | sitemap.html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彩虹邦人脉系统 ( 皖ICP备2021012059号 )

GMT+8, 2024-11-26 15:29 , Processed in 0.228911 second(s), 46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