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宝等43人涉黑案件今日开庭审理

2022-11-9 08:26| 发布者: uyzrl3ca232ije| 查看: 148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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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午8时30分,通辽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天宝等43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入侵住宅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窝藏罪、非法采矿罪、运输毒品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是通辽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开庭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也是自治区十大重点涉黑案件之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业审判团队3名资深员额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革华担任本案审判长,为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职责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6年起,被告人刘天宝开始发展壮大自身势力,逐步形成了以刘天宝、樊文鹏、王宇为组织、领导者,层级分明、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被告人刘天宝的指使下,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威慑群众,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依靠组织的强势地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已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撑组织发展。并通过一系列高息放贷、垄断鲁北镇内住宅小区装修材料搬运、参与暴力拆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采用暴力手段逼讨债务等方式进行敛财,并肆意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即获得了巨额不法收益,又严重危害了扎鲁特旗的社会、经济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天宝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追究被告人樊文鹏、王宇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追究孙亮等3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追究齐祥林、王树文等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本案涉案被告人43名共涉及17项罪名,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起诉的卷宗达126册。庭审活动开始后,公诉人仅宣读起诉书就用时近3个小时,法庭对涉案部分事实开始进行调查。预计庭审将持续一周左右,并将择期宣判。

自治区高院及通辽市中院高度重视,两级法院派员组成督导组到庭审现场对案件审理进行督导和指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庭审。扎旗政法委、科尔沁区法院、库伦旗法院、科左后旗法院、霍林郭勒市法院相关人员观摩庭审。被告人近亲属近100人旁听庭审。内蒙古商报、通辽日报、通辽广播电视台、科尔沁都市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进行了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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