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与妻子开办了一家小酒吧,取名“郁金香”,并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酒吧生意一度非常兴隆,小夫妻也很高兴。可是好景不长,没过几个月,荣某在白某的酒吧对面也开了一家“郁金香”,而且店面装修风格与白某夫妇的店面风格很相似。可荣某的酒吧卫生状况很不好,还经常出现假冒产品,所以生意很差。顾客也搞不清两家店的关系,白某夫妇的生意也因此受到影响。荣某能够以同样的店名开酒吧吗?店名是否具有与人名一样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可以肯定的是,店名一样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区别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文字符号。姓名可以相同,但名称在同一登记地区的同行业内不得相同。也就是说,白某夫妇的“郁金香”酒吧享有名称权,在其所登记地区的同行业内,他人不得再使用该名称。而荣某使用“郁金香”开办酒吧显然侵犯了白某夫妇酒吧的名称权,应依法赔偿由此给白某夫妇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hr>综合整理自宜川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宜川县司法局
编辑:桂法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