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同学聚会前先签“喝酒免责承诺书”,法律专家表示这样的“生死状”无效

2022-12-11 05:08| 发布者: uj107mem11n15z| 查看: 2116| 评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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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闻综合广播记者周嘉旎报道:

        “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同学和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9月17号18号,蔡甸区一敬老山庄内,举办了一场高龄同学聚会,与会的20多名老年人自觉签订了一份“安全自负承诺书”。然而法律专家表示这样的“生死状”无效。








        记者看到的这份“免责书”内容大意是:“我已经步入老年,明白‘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道理,所以甘冒发生意外的风险,自愿参加同学聚会,但毕竟年事已高,危险因素甚多……友谊需要法律保障。我郑重声明完全责任自负,承诺如下——

        1,我会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慎重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同学聚会,如果我参加了同学聚会,那是我对自身健康状况评估后的选择,与告知我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2,如果我突发疾病,那是我自己身体有病,与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3,如果我不幸受伤,那是我自己不小心,与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4,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同学和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参加活动的严老先生说,参见聚会的都是初中同学,大家年龄都在70岁左右,全部都签了这份协议。

        然而,法律专家表示,大部分情形下属于无效条款。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凡指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则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所以,就算签订了这些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了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武汉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浩源介绍,对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我国民法上并未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希望通过由声明人签署《承诺书》、《生死状》的形式达到免除自身责任的目的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首先,在一般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能够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并不能准确地判断危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承诺书”的声明人强调”所有生病都是自己造成的”但生病和自身行为的因果关系并不是普通人可以随便判断的。

        其次,即使声明人签署了《承诺书》也并不表明声明人希望损害在自己身上发生。就如同我们踢足球不是奔着一定要把腿踢断了才去的一样。

        再次,签署了《承诺书》并不表明声明人,放弃了法律对自已的保护,免除了其他义务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有注意和防范义务。民事交往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声明人称“喝酒喝多了,不是别人劝的,都是自己喝的”,实际上醉酒者往往意识模糊、自我判断能力下降。其他人只要是参与了劝酒,或者与不良后果有关系,都需要承担责任。

        最后,我们认为写《承诺书》可以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但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手段。而就算没有《承诺书》,如果酒宴的邀请者和参与者已尽到基本关照义务,比如搀扶,护送回家等,则饮酒者自身风险,一般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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