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法律小故事-一、老杨的创业之路-贵在自知之明(一)

2022-3-12 16:3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26| 评论: 0

不满现状,立志创业
老杨家住5线小城,原为大型国企基层职工,文化程度不高,当过2年义务兵,因其个人受不了体力劳动的苦,加之老杨一直坚信,“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不甘人生如此,随软磨硬泡单位基层领导,办理停薪留职,准备下海创业。

恰逢县城内招商引资,某大型商超开业招商,老杨认为是个创业的大好机会,准备入驻,无巧不成书,其远方表妹林晓晓(刚毕业大专生),恰巧从深圳回乡,告知老杨华强北某品牌手机质优价廉(高端山寨),老杨经多次往返深圳考察认为将此品牌引进县城大有可为。老杨随即与亲朋好友商议,众人无一支持,均认为当前网络销售对实体店铺冲击太大,引进品牌并不知名,风险太大,并且加盟套路太多。杨认为收庄稼还怕蝲蝲蛄叫,力排众议,大胆上马。

经多次谈判,与手机品牌方签订县域代理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甲方提供产品及店铺销售指导培训......,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装修、装饰,向甲方购买全国统一的展示柜等。甲方提供换货服务、乙方享有X县的专营权等,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参加订货会,乙方缴纳加盟费X万元,保证金X万元......(此处套路不再一一展开)。

谈定加盟事宜,老杨与东方大厦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东方大厦,将其位于2楼的某铺位出租与老杨,日租金2.36/平方,60平方,租期2年押一付三,水电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老杨自理。物业管理费每月200元......等等。以上所有支出老杨大概每月费用约6000元。

落实好上述事宜,老杨多方筹集资金,东挪西凑,凑够了50万元(林晓晓投资2万元),与当年国庆节随东方大厦一同开业,表妹林晓晓、其妻杜某为店员,老杨负责店内经营事宜并兼任财务。
经营不善,惹上官司

然而,老杨之前并未从事过手机行业,亦无该行业其他方面资源,自开业后,参加多次订货会,积压大量商品,一直惨淡经营,入不敷出,又拉下几十万的饥荒,多次拖欠房租。且该商场定位不准,开业后,除引进的全国知名地下超市外,人流量极少,多数租户拖欠房租。

不出意料,商场将催缴房租,多次无果,对部分商户采取贴封条等手段(商场此乃昏招),而老杨租用的商铺并未张贴封条,但老杨认为经营不善系商场原因,随后谎称被封,自行撤离,但并未将商铺还予商场,而是选择与大多数商户一起维权,之后商场将拖欠租金的商铺租户起诉到县法院,租户则提出商场消防验收未合格即对外出租(而该省消防文件显示,开业前验收合格的即为合格)的抗辩,以及张贴封条影响其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的反诉。一审、二审商场均胜诉。对于被告租户们的反诉,法院认为不是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建议其另行起诉。

判决下来,一片哗然,租户们认为商场店大欺客,强势压人,心中不服,部分商户因各种原因与商场达成庭外和解,大部分租户多次向上级XF部门投诉,果然该商场其他地方屁股不干净,地方街道接到协查通知后,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最终商场与租户达成协议,商场放弃执行全部或部分胜诉租金,租户对此事不再有任何争议,即民间所谓的“两不找”。
出师未捷身先死,竹篮打水一场空”

老杨一通骚操作已经从正当壮年的35岁迈入近不惑之年,而法院判决的租金仅2万余元,老杨打官司请律师等花费1W元,其期间因此事一直未了,多次进J,进S,街道谈话,已经被街道列为帮扶对象。落下70多万的饥荒,加上其自有资金损失近100万,对于一个五县小城的老百姓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另外,对于表妹林晓晓的投资2万,老杨非常仗义,当作借款退给了她。

以上故事均属原创杜撰,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法条链接:《民法典》509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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