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

2022-12-22 21:19| 发布者: byp9zxadvg| 查看: 1537| 评论: 0

这里是默认签名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9%。买家拒付、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其它的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一旦发生款项收不到的风险,需要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交哪些材料?

1.《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等;

2.《权益转让书》、《追付委托书》(正本);

3.买卖双方往来的重要函电及对案情的说明等。



信用保险分为以下几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以下3项:

1.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2.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3.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

·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由卖方本人或代表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卖方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由于卖方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卖方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在卖方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投保公司索赔的损失。

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延长期保险

延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180天到两年之间的出口贸易风险。适用于诸如汽车、机械工具、生产线等货物的出口,此险种也可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延续。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特定保险

特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特定情况下,承保特定合同项下的风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复杂的、大型的项目。如大型的转口贸易,军用设备,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工程等)及其它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需单独出立保单承保的项目。

费用厘定:

出口信用保险费的厘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地区)风险类别,支付方式,信用期限,投保人自身情况等。该费率水平随着买方.银行所在国家(地区)风险和结算方式风险的增大而有所提高。

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某一方/银行以特定付款方式出口项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其包括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三个基本要素。

出口企业将信用证、非信用证出口业务全部投保,风险相对分散,保险费率较低。一般来说,进口国风险越低、支付方式的风险度越低、信用期限越短,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出口信贷流程图,以中信为例:



世界上最大的三家出口信用机构:

Eulerhermes(裕利安宜),Atradius(原格宁NCM金融信用保险集团),Coface(科法斯)

现在中国最大的出口信用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



    卖方信贷

    出口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的商业贷款。出口商(卖方)以此贷款为垫付资金,允许进口商(买方)赊购资金的产品和设备。出口商(卖方)一般将利息等资金成本费用计入出口货价中,将贷款成本转移给进口商(买方)。

    操作:由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进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10%-15%货款,其余的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厂商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向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以便周转。

    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有关费用。出口买方信贷一般由出口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混合信贷

混合信贷是出口银行发放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同时,从政府预算中提出一笔自己,作为政府贷款或给予部分赠款,连同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一并发放。由于政府贷款收取的利率比一般出口信贷要低,这更有利于出口国设备的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与政府信贷或赠款混合贷放的方式,构成了混合信贷。

还有福费延,买卖双方银行间信贷及买单信贷。

我们在选择出口信用保险之前,一定要提前弄清楚货物金额和保费之间的差额,如果两者差不多或后者高于前者,那我们投信用保险也就毫无意义。


这里是默认签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上一篇:寓言故事两则

下一篇:寓言故事丨每日一言

sitemap.txt | sitemap.xml | sitemap.html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彩虹邦人脉系统 ( 皖ICP备2021012059号 )

GMT+8, 2024-11-24 10:35 , Processed in 0.427675 second(s), 46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