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时代来了,谁有权看居民身份证?

2022-12-17 04:46| 发布者: zfh18772229161| 查看: 1333| 评论: 0

这里是默认签名


上周末有媒体报道称,自从9月1日起,电信企业在通过各类实体营销渠道销售手机卡时,将要求用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未实名登记的用户有可能被停机处理。不仅网络账户也是如此,在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最近发给各区所属网站的通知当中,要求中小网站,特别是有交互式栏目的网站,落实网络实名制工作。

不仅是手机和网络账户,有记者从部分快递企业了解到,北京市相关部门联合发出的《寄递物品安全工作的通告》要求,在8月15日至9月5日期间,收寄邮件、快件,快递员应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并认真登记寄递物品详情、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

实名制时代可能真的要来临了。这个时候,仔细了解居民身份证的用法,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大部分的实名制登记,都需要涉及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十四条明确写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那么“手机实名制”和“快递员查身份证”的情况,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法》规定的这五种情况?显然,情形一至情形四均不符合,而是否符合情形五,则要视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发布的法律、行政法法规,才具有规定居民出示身份证的效力。

先来看“手机实名制”:早在2005年,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多次表示,要在全国启动手机实名制管理,但是始终存在立法方面的问题。工信部早在2010年9月1日起就正式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制度并非法律层面的规定,仅仅是工信部的规章。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从法律上明确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接着在2013年,工信部下发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要求用户在办理手机卡入网手续时,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的原文是这样说的: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其中,明确指出了,需要“经被收集者同意”。

再来看看“快递员查身份证”,其实,有关“快递实名制”的争议,早在2012年就开始了,当时有媒体报道指出:实名制问题不仅牵涉个人隐私,更大阻力在于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快递员查验身份证件的权利。有学界人士则指出,快递物品的安全是快递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如果以确保安全的名义,把责任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有些牵强。

对实施“快递实名制”的法律依据存疑,2012年甚至有律师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职能部门提供快递寄件实名制的法律依据。

该律师指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身份证使用范围并不包括快递员查验,因此邮递员查验公民身份证也没有法律依据,有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现已。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强迫企业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寄件属于行政垄断,给企业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律师还认为,出于安全考虑和保护公民隐私权,邮递员收件验货足以,并不需要检验收发件人的身份证。

说完了“手机实名制”和“快递实名制”,下面该说“网络账户实名制”了⋯⋯ 这局面,还说么?

最后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文质疑了手机和快递实名制度,但是作者对于我国政府依法实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举措,绝对举双手赞成。
这里是默认签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上一篇:几则富含人生哲理的励志小故事!很短却很有理!

下一篇:小米总裁林斌:去年“指纹识别”手机出晚了,今年不搞饥饿营销了

sitemap.txt | sitemap.xml | sitemap.html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彩虹邦人脉系统 ( 皖ICP备2021012059号 )

GMT+8, 2024-11-24 12:14 , Processed in 0.274083 second(s), 52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