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西安莲湖法院审理的一起毒品案件入选全市十大典型案件

2022-10-18 15:05| 发布者: uexfgfw8ff88jl| 查看: 182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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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典型案例

团伙犯罪 黄毒结合

莲湖法院审结的被告人张某等7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非法持有枪支、协助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吸毒案入选西安中院打击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详情

关键词

团伙犯罪、“黄”“毒”结合、毒品控制、巨额罚没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组织被告人陈某某、黄某、卢某某、杨某、任某某、陈某等吸毒失足女,实施卖淫、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张某确定卖淫收费及抽成标准,安排失足女在卖淫时陪同嫖客吸食毒品,毒品由张某通过卢某某及黄某卖给嫖客,张某从中赚取毒资及嫖资抽成。2019年3月起,被告人卢某某按照张某指示联系多名嫖客,安排嫖客到失足女所租住的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协助张某向嫖客贩卖毒品供嫖娼时吸食;被告人黄某经张某同意后也安排失足女卖淫并送毒品给嫖客供其吸食。
此外,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还按照张某指示,多次向吸毒人员廖某某等人贩卖冰毒。被告人张某将所购买的冰毒、大麻等毒品放置在卢某某租住房间内,由卢某某负责保管。2019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张某住所查获冰毒133.49克、麻古38.74克、大麻3.83克及大麻烟20根;查获以压缩气体为发射能源的枪支2把、弹药636枚;在卢某某的住所查获冰毒和麻古共计13.07克。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冻结张某及相关人员名下存款、现金共计人民币750余万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卢某某、黄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大麻,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组织多名失足女长期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卢某某、黄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接送、安排人员实施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任某某、杨某、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据此,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又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黄”“毒”交织的犯罪团伙案件。张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同案犯共同参与、分工协作,有组织地实施贩卖毒品、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张某通过毒品控制本案其他同案犯,不仅组织她们向嫖客提供性交易和陪“溜冰”服务,还指使她们多次向嫖客以外的其他人贩卖毒品。这些人既是张某手下的卖淫女,又是张某出售毒品的对象,还是张某贩卖毒品的共犯。她们以淫养吸,通过卖淫换取报酬,再向张某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张某在犯罪活动中,既向嫖客收取嫖资,又向嫖客售卖毒品,还向同案犯及其他人售卖毒品,大肆攫取非法利益,赚得“盆满钵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除查明张某等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外,还对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在案的750余万元财产的权属予以查证,确认均为张某本人的财产,结合张某的获利情况,充分发挥财产刑作用,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外,还并处没收其财产人民币七百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充分体现了“切实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的总体原则,为我市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及财产刑适用提供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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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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