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将网站命名“头条百科”,深圳一公司判赔字节跳动三百万

2021-12-14 20: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077| 评论: 1

2月10日,南都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2月9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今日头条公司”)诉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故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在线宣判,认定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了“头条”“今日头条”系列注册商标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而关于原告主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法官向南都记者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中对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适用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本案中两原告主张的所谓不正当竞争侵权内容,理应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给予保护,不宜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同时进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和评价。



判决:恶意使用“头条百科”标识被判定商标侵权,一公司赔偿字节300万元

经审理查明,字节跳动公司系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其在海内外推出了包括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等多款有影响力的产品,其中“今日头条”应用(域名:www.toutiao.com)更是在相关业内享有较高用户量和知名度。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公司共同享有涉案“头条”“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深圳故事公司作为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意将其网站命名为“头条百科”(域名:www.toutiaobaike.com),与两原告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及其旗下的“头条百科”网站名称极为相似或相同,并在网站首页多处使用“头条”标识。同时,深圳故事公司的“头条百科”网站在百度、360、必应等搜索引擎中均排列前三位中。当网络用户在使用“头条”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从众多网站中迅速检索到该网站,其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创建词条服务时,就该网站运营主体是否与两原告具有关联性问题亦存在模糊回应的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深圳故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两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混淆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然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尚不存在除针对涉案商标之外的仿冒事实。且两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故事公司在对其网站服务的功能、服务内容、所获荣誉等方面作出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故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两原告的此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不宜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同时进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和评价

据法官介绍,本案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适用标准和保护边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中对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适用并未作出明确界定。

本案对此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并确定了相应裁判标准,即一项行为能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评价,应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即被诉行为属于仿冒混淆行为,其仿冒混淆的对象表现为商业标识(商业外观),且该商业标识(商业外观)在其商业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身具有较强的可辨识度,同时该商业标识(商业外观)与其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已形成较为稳定的联系,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及误认,而被诉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商业损害。本案中,两原告指控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均指向“头条”和“今日头条”注册商标,即两原告遭受的损害结果依然属于侵害上述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尚不存在除涉案商标之外的其他仿冒行为。同时,两原告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存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商业标识,且深圳故事公司实施了仿冒行为并对其造成了损失。

故此,本案并不属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情形。两原告主张的所谓不正当竞争侵权内容,理应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给予保护,不宜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同时进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和评价。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通讯员 杭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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