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人在职场,需要以诚实信用双向奔赴

2022-7-5 21:10| 发布者: usjs1v54aayvjs| 查看: 1476| 评论: 0

诚实信用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依法诚信用工、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诚信文化的建立任重道远,离不开用人单位与每一名劳动者的共同参与及深度谱写,是一段互负义务、双向奔赴的使命征程。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劳动法律领域
诚实信用是我国劳动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第八条则确立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劳动者如实说明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可以理解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有观点认为,诚实守信是职场的“隐形竞争力”。劳动者依法享有就业权,但以欺诈手段获得的就业机会,在职场能见度日益提升的当下,着实无法立足,亦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中,即包含了此类案例,即劳动者为符合招聘岗位职责等要求,提供了虚假学历证书与个人履历,导致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从中我们可以体悟,审判机关对呼唤职场诚实信用、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魄力与愿景。




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被假借或误读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有别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倾斜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立法理念,意在平衡主体地位先天不对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实质正义。需要谨慎防范的是,用人单位假借要求劳动者诚信履约之名,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强势主体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无偿加班声明书》、《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等文本,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与社会保障权益,属于典型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诚信”履行此类承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误读乃至亵渎,显然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依。由此折射出的当务之急,是此类用人单位应当提高自身知法、遵法、守法的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 语

诚信职场并非一朝一夕的速成命题,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砖一瓦共建。时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构建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既是促进双赢的明智之选,也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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