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引发纠纷!微信群内发表侮辱性言论 被判赔偿2000元

2022-6-19 11:49| 发布者: 张文勇| 查看: 2096|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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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宠物店小狗溜到旁边美发店门口地毯上撒尿,导致两家店主发生口角,宠物店主事后在其建立的140多人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并叫朋友帮忙扩散,不料由此引来了一场官司。

4月26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宠物店女店主乐某在微信朋友圈和店门口公开张贴道歉声明,并赔偿理发店主吴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经济损失500元、律师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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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惹祸

吴先生是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在黄石武汉路和几个朋友共同合伙经营一家美发店。在其理发店门口,铺有入店的地毯。在理发店的的不远处,女店主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原本相安无事的两家店却在去年10月份发生了一起纠纷。

吴先生介绍,他经常发现门口地面上和地毯上有尿迹,影响到其合伙美发店的正常经营。他经过长期观察发现,这些尿迹是附近宠物店的小狗所为,主要是主人遛狗不牵绳导致,遂向对方提出了抗议。“为了她溜狗不牵绳,我都报过几次警。”吴先生介绍,他多次匿名报警,同时也联系了湖滨路社区。

吴先生介绍,之前顾及到是邻居,他都是匿名报警免得尴尬。去年10月25日,因为当面引起了口角争执后,吴先生又报了警。民警出警后,对乐某进行过口头警告和签署整改通知单,责令其改正。

虽然民警责令乐某签写“改正通知书”,但其仍未遵照执行。为此,吴先生一直耿耿于怀。

去年10月底,吴先生再次发现乐某宠物店的小狗溜到他店门口小便时,他从店内追了出来。“当时很气愤,确实是想打小狗的。”吴先生说,当他冲到店门口时,小狗却撒腿跑了,他追到拐角处时,被乐某发现,两人便开始相互指责,最终相互对骂了起来。

“我一男的,也不能动手打她。”吴先生说,在大庭广众之下挨骂,当时他觉得很气愤。本来他也没觉得驱赶犬只有错,而遛狗不牵绳和犬只随地小便也影响路人,他随即报警交给警察来处理此事。

2

遭到诽谤

“原来这个世界真有‘疯狗’存在。湖滨二巷XX理发的W男性,因为我的小狗在它(他,记者注)店门口上厕所,他准备上去踹小狗……据左邻右舍反映,此男性口碑极差,就当被疯狗咬了一口……”“有去XX理发店的人注意了,此店主因小狗在门口尿尿冲出去打狗,扬言要杀掉它们,此人有严重虐杀宠物的倾向,有宠物的人对这家店留个心,远离内心阴暗歹毒的人!”……

随后几天,在一个宠物交流微信会员群内,一名微信名为“宠物店”的网友在群内开始发布攻击该理发店的言论,而群内其他的人员随之附和:“我怎么会有这个傻狗的微信?”

这个140多人的微信会员群内,有人开始对理发店“老板”各种人身攻击,甚至一些会员在自己的微信群和朋友圈内大量转发。

“我刚开始并不知情,是一个朋友看到后提醒我的。”吴先生说,他看到这些污蔑的内容,他第一感觉是被网络暴力给轰炸了。

通过在该微信会员群内的朋友,吴先生拿到了部分对其攻击的截图。

3

怒而起诉

“网络暴力到底有多可怕,大家都知道。”吴先生说,去年武汉一女子和他有同样的经历,最终选择了跳楼自杀。

有人甚至在群内恶意编造虚假信息说,吴先生利用手段,诱骗女顾客发生性关系,影响到了他家人和朋友的正常生活。“当时最生气的是连我家人都受到了牵连。”吴先生说,他全家基本都被乐某群里的部分朋友恶意“问候”了个遍。

每天应对网络的暴力,家人情绪十分低落。担心家人受到网路暴力伤害,吴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2021年12月15日,吴先生向警方报了案,派出所也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他向一名律师朋友咨询后,对方建议他走司法程序,起诉乐某侮辱和诽谤。

在拿到证据后,他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吴先生要求,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宠物店门口连续3个工作日张贴道歉声明和澄清公告,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并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律师费)500元”。

在得知吴先生将自己告上了法庭后,乐某迅速解散了该宠物交流群。其中参与发表了言论的一名夏姓男子事后添加吴先生微信,向他道歉,并转账666元表示歉意,同时写下了一张“道歉信”:“由于本人开车时无聊,看到群里在议论吴某某的事情,出于无聊,说了污蔑他的话,纯属没有的事实,在此深深向吴某某道歉,同时也向他的家人道歉……”

“我并没有在微信上收他的钱,只想要个说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吴先生说,该群虽然解散了,但多名在网络上对其进行攻击的会员担心派出所会找到他们,都换了头像改了微信账号。

4

网络非法外之地

今年2月25日,黄石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受案回执。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微信群是一个虚拟的聊天平台,但群成员是实际存在的,微信群内人数众多,加之消息更易传播的特点,其影响程度并不亚于同规模现实的公共场所。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不论是否有跟帖,都意味着该消息是可以让所有群成员看到的,也意味着可能被看到的成员以各种方式予以传播。

该案中,通过原告吴先生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能认定乐某在与吴先生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在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严重虐杀宠物的倾向”、“没有爱心”、“疯狗”、“对无知女顾客约炮骗炮”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视频作为配图,对于原告吴先生的上述等贬损性言辞,被告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乐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成员的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吴先生及其经营的理发店的猜测和误解,对原告吴先生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对吴先生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乐某的损害行为与原告吴先生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乐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5

朋友圈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吴先生要求被告乐某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为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宠物店门口连续3个工作日张贴道歉声明。

对于原告吴先生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法院认定,在被告乐某发布不实信息后,确有群员删除了与原告吴先生之间的好友关系,被告乐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给原告吴先生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对原告吴先生的该项请求,综合考虑被告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原告吴先生的理发店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乐某赔偿原告吴先生经济损失500元。

判决书中,对于吴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上述因素确定由被告乐某赔偿原告吴先生1000元。关于吴先生主张的要求被告乐某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服务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吴先生已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出了该笔费用,结合被告乐某的侵权事实,该院对原告吴先生的该项请求亦予支持。



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道歉。

“小狗在他店门口拉尿,之前他并没有与我沟通过。”在采访中,乐某表示,吴先生的做法有些极端,如果其宠物店的小狗真是在其门口小便,如果好好沟通,她可以拿扡把去打扫干净,而吴先生却“报警搬出警察来”压她,让他有些反感。乐某说,她会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

采写:记者高喜明

来源: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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