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审理一起“斑美拉”网络传销案件,四名传销骨干获刑

2022-6-5 17:18| 发布者: scv0vnc35b| 查看: 221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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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传销案件,被告人唐某、蒋1、罗某、蒋2在取得斑美拉公司的特级代理后,通过“口口相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建立各自的斑美拉公司特级微信群、在南充市顺庆区租赁的办公地点召开斑美拉公司产品招商会和培训会等方式对外宣传介绍斑美拉公司产品及发展下线代理。

2014年12月18日,余某某、闭某某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广西桂林,后迁至广州市办公。斑美拉公司以美容养生、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一定数量产品成为相应级别的代理。



“斑美拉”产品

各级代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获取高额收益引诱各级代理不断发展下线,且上下线关系固定,从而形成金字塔形网络结构。代理级别根据一次性购进特定数量货物由高到低划分为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普通会员五个级别,代理级别可以根据之后一次性购买货物数量变更为相应的高级别代理。

代理有三种获利方式,第一种是“零售利润”,即没有达到最低级别一次性购买货物数量的零星货物的销售获取的收益。第二种是赚取“批发差价”,即下线代理从比其级别高的上线代理处购货,购货的代理级别越高,货物批发价越低,上线代理直接赚取批发差价。第三种是“感恩提成”,即发展的下线级别与发展他的上线级别相同或者比发展他的上线级别高,下线直接在班美拉公司购货,斑美拉公司给该上线进货额10%的“感恩提成”。

警方查处

被告人唐某2017年2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7年3月成为特级代理,所在层级为第9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罗某、蒋1、蒋2等人,下线人数总和为808人,下线会员总层级15层。

被告人蒋1,2017年4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7年6月成为特级代理,所在层级为第10层,其直接发展了被告人蒋娟作为下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161人,下线会员总层级7层。

被告人罗某,2017年4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7年8月成为特级代理,所在层级为第12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121人,下线会员总层级22层。



警方查处

被告人蒋2,2017年4月加入班美拉公司,2018年3月成为特级代理,所在层级为第11层,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总和为66人,下线会员总层级6层。

被告人唐某、蒋1、罗某、蒋2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2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7月2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参与传销的主要事实。

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蒋2向本院预缴罚金1万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唐某、蒋1、罗某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3万元、1.5万元、1.5万元。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罗某向本院退违法所得6.95万元。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唐某向本院退违法所得34.7万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蒋1、罗某、蒋2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根据本案事实、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四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蒋1、罗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蒋2从轻处罚,并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至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内容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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