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全国109宗“坑老”案:送鸡蛋引入局,有骗子圈钱2亿

2022-5-22 09:12| 发布者: qihang| 查看: 2127|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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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召开第2次主任会议暨全国专项行动推进会,通报各地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启动和宣传发动情况。截至5月4日,全国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共收到涉养老诈骗有效举报线索11218条。

5月13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高院已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要求全省法院严惩假借养老之名、通过诈骗手段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依法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

针对老年人的犯罪主要有哪些作案手法呢?南都记者以“老年人、保健、投资”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了2021年以来全国各地审结的以老年人为主要受害对象的109宗案件,涉及227名被告人。

分析结果显示,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集资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

骗子在菜市场公园发传单

打着“养老服务”幌子圈钱

通过对109宗案件涉及的罪名进行分析,南都记者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这三种罪名涉及的案件最多,分别有66宗、29宗、17宗(注:有6起案件同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罪名)。





66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涉及138名被告人,17宗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中涉及23名被告人,分别占总被告人数的60.8%、10.1%。

近几年,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爆雷”情况也频频发生,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为此,在2021年5月,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和中国银保监会专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根据提示,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常常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或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

南都记者对作案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非法集资的手法主要包括预订养老服务、诱导充值成为会员,他们大多采用在中老年人聚集的菜市场、公园等地派发宣传单,宣称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利息等收益,然后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骗取更多人的钱财。



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66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借助投资项目、公司等名义以高额分红诱导投资、集资购买收藏品、商城会员、投资养老公寓项目等方式,骗取老年人钱财,且涉及金额巨大。

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被告人曾某英、马某等人,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通过延寿县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发传单、朋友介绍等方式,以投资养老公寓床位为名,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年30%-50%)为诱饵,与200余人签订《预订床位合同书》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造成无法兑付资金共计3100余万元。

而17宗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投资项目、公司等名义,以高额回报去诱导老年人参与投资。

以赠送鸡蛋吸引老人参会

冒充养生专家推销保健品

因老年人对养生、保健等关注度较高,部分作案人员通过冒充养生专家、医院专家等方式推销保健品进行诈骗。为了吸引更多老年人参与,犯罪分子往往会通过赠送鸡蛋等礼品、举办“讲座”形式来吸引老人参会。



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温某伙同他人,以向55周岁以上的老人赠送鸡蛋等形式吸引老人,以举办“讲座”的形式宣传销售黄芪太子参口服液、野山参等产品,并承诺购买商品返还现金、少交多返等方式让听课的人购买商品,最终未返款。共计骗取人民币833936元。最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11年。

此外,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自2020年5月始,被告人傅某、王某、李某等人预谋以销售“保健品”的形式骗取老年人客户钱财。被告人傅某、王某等人利用其经营的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免费发放老花镜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客户前来做眼部保健,并安排公司的理疗师收集老年人客户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信息,再针对性的组织上述老年人客户到餐厅、酒家等地参加保健茶话会。

在茶话会期间,被告人李某假扮资深医生“李某”,以事先获取的客户信息骗取老年人客户信任,佯装为老年人客户看病问诊,进而以“治病”为名向老年人客户高价出售不具备任何治疗效果的“五花六粉”、“脑心丹”等产品,骗取老年人客户钱财。

除此之外,被告人傅某、王某还组织老年人客户前往本市从化区、河源市等地旅游,借机向老年人出售虚假的“熊胆汁”及“九天绿仙饮液”等产品,骗取老年人款项。

超六成被告人不满40岁

有人获刑19年

本次整理的109件案件涉及被告人员227人,共有215人公布了性别信息,其中男性占比65.6%。



从年龄分布情况来看,共有187人公布了年龄信息,以被抓获时间为统计口径,涉案人员年龄分布在20-70岁之间,其中26-30岁区间的人数最多,为42人,占比22.5%,此外不满40岁的人员占比合计达62.6%。



在文化程度方面,40%的涉案人员为初中毕业,此外大专及以上人员占比也高达28.9%。



从判处的刑罚类型来看,涉及的227人中,有1人在集体诈骗案中因并未获取利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被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除此以外,224人判处有期徒刑,仅2人被判拘役,其中226人有57人被判缓刑,占比25.2%。



根据分析数据显示,获得有期徒刑的224人中,有人因集资诈骗被判15年。周某等人成立公司,对外以开采玉矿缺少资金为由,在南昌市面向社会公众集资,许诺给予每6个月9%、7个月9%的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经司法审计,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周某等人面向社会公众225人(已报案人数,其中大部分为老年人)募集资金达1961.8万元,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817.0554万元。

最终,南昌市中院认定周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周某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在罚款方面,有18人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判处30万元及以上罚款。



【行动】

全国重拳打击养老诈骗

紧盯投资医药领域乱象

2022年4月,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召开,确定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会议强调,要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老领域涉诈问题,整治规范一批存在诈骗苗头隐患的机构、企业。要针对老年人的涉诈App、非法养老服务机构、商品房虚假宣传、涉老旅游项目和艺术品经营、无资质医疗机构擅自诊疗、涉老“保健品”、非法集资等乱象开展重点整治。

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养老诈骗案件4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万余名。

在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召开第2次主任会议暨全国专项行动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专项办主任陈一新强调,政法机关要指引精准打击、强化线索摸排、聚力起底大要案,迅速形成严打高压态势。要防止线索核查质效不高的问题,做到精准交办核查、加强核查反馈、完善核查机制,不放过任何有价值的线索。要防止整治不深入的问题,做到积极主动排查,坚持标本兼治,坚决铲除养老诈骗问题隐患。要防止宣传发动不充分的问题,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持续营造强大宣传声势。要防止推进时效不理想的问题,盯住重点、包片督导,确保打击整治压茬推进。

5月13日,广东高院部署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要求精准打击、从严惩处假借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之名实施的各类非法集资、诈骗犯罪。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审查认定并及时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坚决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深入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舆论氛围。

【案例】

诱导老人办卡预定养老

有案件涉及金额超2亿

据了解,有的机构通过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审结的一起案件显示,2015年至2019年期间,湖南明月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老年人吸收资金。

为吸引老年人投资,被告人聂某等人借用签订养老预定服务合同和办理服务卡的形式约定借款期限,以消费补贴券的形式约定借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服务卡分为贵宾卡、铂金卡、至尊卡、钻石卡四个等级,其中相对应服务卡充值金额分别为2万元至20万元以上不等,年利率分别为10%、11%、13%、15%。

2020年11月11日,经审计该公司共向社会上2570户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累计合同吸收投资金额为22612.85万元,按实际投资额计算吸收本金金额16256.1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亏损10164.38645万元。

而聂某曾担任明月湖湘潭分公司业务五部部长、市场总监,在这期间,其个人业绩为向52户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个人业绩提成计算为30.39万元;部门成员业绩为向392户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累计合同吸收投资金额3094.6万元,实际吸收投资金额2128.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亏损1495.731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聂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聂某违法所得30.39万元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聂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4905.4934万元返还集资参与人。

统筹:邹琳

采写:见习记者 卢婉珊 南都记者 何生廷

南都制图:张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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