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玩笑笑死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古代这和故意杀人同罪
谁都有朋友,闲来无事,大家偶尔一聚,相互之间开开玩笑。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你想没想过开玩笑会导致人死亡吗?想没想过这也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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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县青年周某某,就因为他的一些玩笑动作和玩笑话竟让一个邻居猝死!为此他也付出赔偿对方6万元的代价。
2018年2月6日早上,周某某和邻居苟某在附近的小卖部门口相遇。熟识的两人开起了玩笑,嬉笑声不断,甚至相互进行轻微推搡。
突然,苟某脸色变了,之后一头栽倒在地。
周某某开始以为苟某在开玩笑,还让苟某“不要装”,但倒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周某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而且气若游丝。
受到惊吓的周某某没有想到呼救,而是赶忙逃回了家中。小卖部老板见情况不对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
苟某家属了解情况后,先找到周某某理论,见周某某态度强硬,家属于是便报了警。
警方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
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遵义县检察院介入案件后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检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周、苟两家达成协议:由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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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个玩笑,竟然差点惹上官司,最终还赔偿了六万元。有些人会感觉不可思议,但在法律上来说,周某某以不恰当的方式诱使患者发病死亡,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还真不是今人的发明,我国一直都有一种名为“戏杀”的罪罚。
戏杀,是指因嬉戏而误杀伤人。细杀属于“六杀”的一种。
中国古代法律对六种杀人罪的总称叫六杀,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杀并非一时形成,始见于晋律,随后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
“谋杀”是指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行为,或者预谋杀人未遂的行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在唐朝,关于“戏杀”的规定趋于完善。
《唐律疏议》记载:“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因而杀伤人。”
嬉戏者本无害人之心,没有杀人意图,但因造成伤害后果,故应处刑罚。刑罚根据情节而定。
《唐律疏议》:“诸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减一等。”唐律还规定,对其亲尊长等“不得为戏”,如因戏而致死伤者,“以斗杀伤法论”。
对于戏杀者,因本无杀人的主观恶意,故对其处理较斗杀轻二等。但是在高处嬉戏、在危险境地、在水中因为打闹死亡的则减一等;和长辈嬉闹造成死亡的以“斗杀”论刑,不得减刑。
明清时期,戏杀的罪罚有了加重,都以“斗杀”论。至光绪末年又减轻了论处。
《清史稿刑法志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法律馆奏准将戏杀、误杀、擅杀虚拟死罪各案,分别减为徒、流。”“秋审本上,入缓决者,得旨后,刑部将戏杀、误杀、擅杀之犯,奏减杖一百,流三千里。”
古代也有戏杀案例。
在清朝乾隆年间,发生过一件十分奇怪的戏杀事件。
话说某县有甲乙二人,二人是连襟关系,而且又喜欢互开玩笑,一见面便打打闹闹。
一天,甲乙各自约了几人,商量着到某个地方去游玩,中途双方恰好在一条河旁隔岸相遇。双方大部分人认识,于是便互相喊着开起了玩笑。
乙忽然把身上佩带的小刀拔出来,装作发怒指着甲开玩笑道:“你这个不听话的奴才,还不赶快闭嘴,再讲话我就杀死你。”
看到乙滑稽的模样,甲笑骂道:“畜生,你想杀你老子吗?生了你这样不肖之子,确实应当被你杀死。”说完后,便假装把自己的胸部朝乙的方向挺了一下,嘴里却嘻嘻哈哈笑个不停。
乙也笑着把刀锋朝他迎过去,做出击刺的样子。
大家正被他俩逗得前仰后合的时候,甲忽然瘫倒在地上,胸前流出殷红的鲜血,流满了一地。
大家急忙上前察看,只见刀已穿过胸膛而死。
众人大惊失色,再看乙仍旧含笑握着沾鲜血的刀把站在对岸,仍不知发生什么事情。
两岸来来往往的行人全被这件事所惊动,纷纷聚集过来。这时乙才感到自己真的杀了人,想逃走已经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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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合力把他手中的刀夺下,然后将他绑起送到官府。
县令某公,平时号称神明,接到报案后,觉得此案很不可思议。隔河相对的两个人,只是拿小刀比划了一下,其中一人竟然穿胸而死。
于是县令便带人赶到现场,仔细调查。但是勘察之后并没有发现异常。县令又下令将河水的上流给拦断,等到水干后,探寻河底到底有什么怪异。
河水干了之后,县令发现河床上有脚印,从河溪这边通往那边,而且脚印并不像男人留下的,而是像女人脚一样纤细。
县令对此也感到很震惊,他又令手下人深挖河床,在河床里发现了一只小箱子。打开箱子,里面竟然藏着一双绣花鞋,鲜艳异常,就像新做的一样。
县令思考后恍然大悟,便把乙唤来,当场告诉他:“你这是前世的冤孽。虽然你没有杀害人家,可人家却因你而死。因为平时你们总是开玩笑、耍贫嘴,这让某些邪祟有机可乘,这也是你们咎由自取啊。"
乙听后后悔连连,跪地认罪,不再辩解。最终县令命他抵命。
这是记载于笔记小说《萤窗异草》之中的故事。这个故事在当时广为流传,该书的作者(该书作者不明)的父亲经常以此案教育作者不要逞嘴上之瘾取乐,不但没有好处,而且还会像甲乙二人那样闯下大祸。
在该书中,作者还记载了另外一件更加离奇搞笑的戏杀事件。
某州府有一位年纪不足二十的妇人,因杀害自己丈夫将被处以死刑。
主审官审讯她时,她后悔连连,泪流满面,但却不说事情原委,只希望早早判罚赎罪。
主审官看此妇人可怜的模样不像奸恶之人,实在不忍心判罪,便将她带到自己家中,让夫人打探原因,这才得到事情的真相。
原来这对年轻的夫妻,家中喂养了一公一母两头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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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丈夫去驴棚,正好遇见公驴乱跳想要与母驴交媾,可是母驴不同意,用后蹄踢踏,不让雄驴靠近。
丈夫看到此景觉得好笑便唤来妻子一起观看,两人都哈哈大笑一通。
回到房里,丈夫却硬要妻子一起学驴子刚才的样子。妻子羞涩不愿意,丈夫显得很恼怒,到处摔东西。妻子见此只好被迫答应。
哪知道当丈夫学公驴靠近的时候,妻子一伸腿,恰好踢中丈夫睾丸,丈夫随即闷声倒在地上。妻子赶忙上前查看,丈夫已经口吐白沫而死。
真的搞不懂当时这个丈夫怎么想的,也许这就是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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