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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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下的大道理并不能说服企业决策层和核心业务部门将更多的资源向法务部门倾斜。公司法务人员必须学会用管理逻辑和经营逻辑来思考,从企业决策者和业务经营者的角度重新审视。
法务对于企业和业务的价值究竟在何处?
简言之,就是要明确公司法务在一个经济体中的作用与价值。我们经常说,企业所有的经济行为最终都是法律行为、企业所有的风险最终都是法律风险。
一、目前企业法务有哪些困境?
目前,各公司的法务团队规模基本都不大,少则一人孤身孑立,多则十余人团队作战,绝大多数的法务团队介于3-10人的规模。这种人力资源配置,相对于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或总的雇员人数来说,都是“渺小”之极。
公司本质上是追逐经济利益的主体,其组织架构必然是迎合这种目的性而设置。在商业经营中,利润常常是与风险为伴的。
并且,更大的风险经常预示着更大的利润。冲锋陷阵、与风险共舞的业务部门,和“厌弃风险”保守异常的法务部门何者重要?这对公司经营者来说是不难判断的。
所以,作为成本中心的法务部门,无论如何都无法企及业务部门的规模和地位。因而,“小法务”与“大公司”矛盾是固有的、必然的、无法逆转的。
企业法务成为备而不用的安全带。
有两个原因:
一是法律风险是一种突然性风险,不像资金、工期、订单、销售,那些风险是大家都看得到的,是必然的。而一个合同不规范,会导致损失吗?不一定。一个合同很规范,就不发生损失吗?也不一定。
企业老总会讲,我做了几十年了,是我懂还是你懂?在一个企业里,能赚钱的部门才是核心部门,能赚钱的员工才是核心人员。法务显然没有这种能力,还要去制约能赚钱的部门,其结果可想而知。
第二个原因是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我们不是法治社会,合法的不一定受到保护,违法的不一定受到制裁。一个行为究竟会得到什么结果,很难预期。
法务给企业提建议,但是最后经实践检验,可能是你说错了。老总会说,我听你的,没干这个事,损失了多少钱;那个事你说合法,为什么我处处碰壁。这个时候企业法务就会非常尴尬。
但如果这个企业是面向国际市场的,情况就不同了,法律上稍有不慎,就会蒙受巨大损失。所以有的面向海外市场的中国公司,法律部有几百号人。
如果是做中国市场,几十个人都嫌多。这就说明,不同的法治环境,对企业的要求完全不同。在大多数中国企业里,懂法律的不如会办事的,也就毫不奇怪。
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法务工作开展的深入程度不尽相同。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
比,民营企业对法务工作的开展更具有迫切性与主动性。
一大批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务工作在市场竞争的刚性要求下迅速成长,企业自身迅速得以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下法务工作的作用和价值。
不同规模、行业的企业之间对法务工作的需求不同,法务人员的工作量也不一样,
导致企业对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
通常情沉下,在大型企业、民营企业、竞争激烈的新兴行业、行业风险比较高的企业中法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更高,工作开展的相对全面与深入。
例如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加之管理认识不到位诉讼纠纷较多,造成经济效益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大多数施工企业已经认识到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就是创效的含义,对法务工作越来越重视。
而国企、中小型企业、行业风险小的企业中,法务工作没有体现重要性的机会,无法与企业财富增长挂钩,故往往被企业分散、弱化进而忽视。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停留于表面,企业法务团队仍被
排挤在企业核心成分之外,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一些国有企业总部虽有专门法律机构,但人微言轻、作用有效;二级分支机构法律人数量有限,常常陷入单兵作战的困境;二级公司没有单独的法律机构,法务人员受非法务主管的领导。
在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发展发生冲突时,企业领导者与业务部门往往会以获取利润为重,对法务意见不理会、不配合,认为小题大做,大惊小怪。
企业法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影响其对企业作用的发挥。企业法务工作需要的不是
一个单纯的知识型、文凭型、司法职业型或者社会律师型的企业法务人员,而是需要一个熟悉本企业与行业的商务型、业务型、能力型、管理型的法务人员。
而一般企业中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法务。
一种是从本企业自身培养成长起来的法务人员,缺少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在司法系统的人际关系,工作起来会感觉不专业,不自信,事事需要请教外聘的专业律师。
另一种是大学教师、公检法还有社会律师出身的法律人士,缺乏对企业了解以及商务管理思维习惯,工作中的专家思维模式相对刻板,时常与企业经济利益产生冲突。
第三种则是刚刚法学毕业的学生,没有经验,对职业抱有憧憬,却为现实状况感到困惑与茫然。
不管哪一类型都还不能很好的解读法务工作的要领,需要在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利用一切机会充实、丰盈、锻炼自己,认真思考本企业法务工作存在的问题,站在企业持续发展的高度,才能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可行、有利的支持与服务。
企业法务部门难以介入到职能与生产部门工作的风险防范中去,导致无法融入日
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通常情况下,企业止常运营中,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总隐藏在各种业务活动背后,存在于各个部门的管理与生产环节中。例如,财务支付风险、资金运营风险、
投资风险等存在于财务部门。
人事风险存在于人资部门,合同风险、经营风险等存在于市场部门,质量风险、安全事故风险存在于生产部门等等。
如果法务部门与各部门各环节之间沟通不顺畅,不能从根源介入各部门合规合法化的管理,就很难明确具体的切入时机与介入点及时发现与反馈各类型风险。
二、企业法务与专业律师比较
其实不然,法务之于企业,同样也有着律师所不能企及的职业优势。
律师作为独立于企业的第三方专业人士,与企业系松散型的合作而非隶属关系,因此,许多情况下企业囿于商业秘密等因素对于律师的信息披露往往是有所保留。
这使得律师们在难以了解企业的全貌的情形下,出于职业风险防范的考虑多倾向于纯法律思维下的风险提示和披露,虽专业有余,却难免可操作性不足——说到底,律师对企业的了解不够 ,许多意见并未能依托于企业的商业模式或运行规律,“徒法不足以行”!
而反观企业法务相对于律师的职业优势,一方面,由于常年服务于与供职企业,法务更容易在与企业业务有关的专业细分领域通过深耕而成为该领域的专家,达到让绝大部分“万金油”外部顾问律师所不能企及的专业造诣。
另一方面,有智慧有格局的法务,通过常年浸润于企业,在不断深耕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借助于企业的平台,更为直接而立体地了解到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包括公司业务、财务、日常经营管理、商业模式以及资本运作等等。
这些经历能帮助法务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运行,学会“商人思维”,而不仅仅是“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从而,走出一条“法律合伙人”或跨界的“职业经理人”道路,成为助力企业成长发展的重要拼图。
企业法务和诉讼律师不一样。诉讼律师,只有在企业已经陷入法律纠纷中才介入和出现,此时,企业的风险已经发生,诉讼律师是被请来救火的。
其实现的价值和利益几乎是可以即时见得到的,在与企业或企业领导者的关系(角色)结构中,诉讼律师无疑是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有充分的话语权。
三、那么企业法务的出路又在哪?
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第一,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内容或性质。一般认为企业法律工作就是专业性的工作,即审合同、打官司、做项目等。但是对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而言。企业
法律顾问的工作绝不仅仅是专业性工作,管理性工作也占有很大比例,从某种意义上说,管理性工作对于企业法务来说更加重要。
第二,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定位。如前所述,在一个经济体里,法律肯定不是主流,法律永远是为主营业务服务的,这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法律的定位不全是服务,还有刚性的内容在,这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只有服务没有管理,不可能履行好管理职责。所以企业法律工作的地位应该从单纯的服务定位转向服务与管理的双重定位。
第三,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标准。对于企业法律顾问而言,合法性的原则毫无疑问是其处理法律事务的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顾问的专业价值,但是在企业这样一个经济组织中,法律顾问作为其中一员不能用单一的法律逻辑来思考所有问题。
一个事情只讲法理,不讲事理和情理,肯定行不通的。无论怎样符合法律逻辑的意见,如果明显违反了商业逻辑和管理逻辑,那么在企业中也肯定是不可行的。
第四,关于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不可否认,专业的法律事务处理是公司法务的基础,例如审合同打官司等,但是一个企业处于常态发展时,不可能有那么多需要事后法律救济的事情,
否则就不是一个正常运转的经济体了,这种时候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尤为重要,也更加困难。如果我们能把诉讼的成本转化成管理的成本,对企业会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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