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一开发商因一桩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官司,先后被冻结资金3次
“一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官司,在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区、市两级法院都明确表示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暂不执行,为何自己公司的资金先后被区法院冻结了3次,最后一次被冻结的370余万元至今近一年了,仍迟迟得不到解冻?”。说起公司资金被法院冻结的经历,巴中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合投资)总经理田旭文感到很困惑和不解。
关于整件事情还得从8年前的一起建设工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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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合投资招商销售中心(图片来源:邱泽相/摄)
起因:承建商未全部支付工程款,被起诉
2012年11月7日,兴合投资作为发包人与四川三一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建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三一建司承建巴中市望王山城市综合体市政道路工程,工程为路基、路面、照明、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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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承包施工的道路(图片来源:邱泽相/摄)
“我们公司是2012年进入巴中做房地产开发,是当年巴中市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该工程是以BT模式建设”,田旭文表示。
田旭文向界面四川介绍到,合同签订后,该工程又经历了两次分包。第一次是三一建司与李某平订立了《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三一建司将巴中市望王山接待中心及配地片区道路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李某平。
第二次,李某平又以三一建司名义与王某订立了《巴中市望王山接待中心及配地片区道路工程1#道路工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巴中市望王山接待中心及配地片区道路工程1#路道路工程承包给王某,承包范围实行工程总承包,包括挡土墙、桩基、路基、路面、人行道、管网等施工中包含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实际付款金额;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管理费,工程最终造价以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并最终审计的价款为准。
“问题就出在王某所承包的工程部分”,田旭文告诉界面四川,王某在工程结束后,于2015年2月5日与李某平签订了一份盖有三一建司兴合大道项目部印章的《结算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的结算总价为810余万元,扣除支取的款项后,王某尚有540余万元没有得到结算,所以王某以原告的身份于2019年1月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州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王某承担清偿责任
2019年1月21日巴州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三一建司、兴合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4月3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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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判决兴合投资承担清偿责任(图片来源:判决书截图)
界面四川在梳理判决书后发现,巴州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兴合投资与被告三一建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三一建司将承包的工程中部分分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资质的原告王某,构成违法分包,认定被告三一建司与原告王某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虽然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巴州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认定原告王某有权主张向被告三一建司支付工程价款。
判决书中表明,案涉工程因为没有取得审计结论,所以原告王某与李文平所签订的《结算协议》不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但应当作原告王某与被告三一建司之间已完工程量的审核,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故被告三一建司应当支付原告75%的工程进度款。
巴州区法院认定,工程进度款为610余万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及管理费后,被告三一建司仍应当向原告王某支付330余万元。
最终巴州区法院判决:一、被告三一建司向原告王某支付工程款330余万元;二、被告兴合投资在欠付被告三一建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向原告王某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区、市两级法院明确不具备执行条件,账户仍被执行冻结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我们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先后三次被巴州区法院冻结,第一次冻结了在一家银行的140余万元,第二次又冻结了另外一家银行的370余万元”,田旭文告诉界面四川,当发现两个银行的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他们公司便向巴州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巴州区法院在审查了我们的执行异议申请后,作出了执行裁定,并解冻了公司被冻结的资金”。
“三一建司在报审的资料中明确承建工程总价为9800余万元,而我们已经向三一建司支付了8600余万元,审计结论尚未出,我们是否还欠付三一建司工程款,以及欠付多少都没有明确的结论”田旭文说。
界面四川发现,在执行裁定书中,巴州区法院认为:虽然判决兴合投资在欠付三一建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但无具体的给付金额或具体的资金计算标准;该项判决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暂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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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认定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暂不执行(图片来源:裁定书截图)
最终巴州区法院在2020年1月8日作出裁定:一、中止巴州区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由被告兴合投资在欠付被告三一建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王某承担清偿责任”的执行;二、中止巴州区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兴合投资在某银行内现金140元万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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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图片来源:裁定书截图)
“巴州区法院在2020年1月8日作出的裁定书中就明确了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暂不执行,也中止了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为什么在2020年3月11日又冻结了兴合投资在另外一家银行的370余万元?”兴合投资的律师庞某向界面四川表达了他的疑问,“既然巴州区法院在2020年1月份认定了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暂不执行,前面两次被银行冻结的资金都已解冻,为什么在3月份又开始执行冻结,3月份的时候该案是否已经具备了执行条件?”
庞某告诉界面四川,巴州区法院作出裁定后,原告王某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提请了复议,中院在2020年4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了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巴州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中院在4月份维持了巴州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为什么巴州区法院仍然不将兴合投资所冻结资金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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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巴州区执行裁定(图片来源:裁定书截图)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原因是,案涉工程最终价款一直处于审计状态,然而截止目前并没有最终的审计结论。
巴州区法院:只是将资金冻结,并未进行下一步
就庞某的两个疑问,界面四川采访了巴州区法院副院长杨蓉,但杨蓉并未正面回答。
“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要得到执行,暂不执行并不代表不执行”杨蓉向界面四川表示,查、扣、冻是法院的执行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将冻结的资金扣划到法院账户,但该案因为工程最终价款还处于审计状态,所以法院只是将资金暂时冻结,并没有进行扣划。
新闻延伸: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才能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今日头条千万不能被兴合公司这种严重涉恶的企业蒙蔽,事情的本相根本不是这样的! 道路修起好多年了,为啥不给人家办决算?兴合公司明显没理。 一个恶人先告状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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