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数字虚拟货币交易为何成了传销犯罪?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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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熊猫金元”等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发生。这里解释一下为何有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展成了传销犯罪。#金融委: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要说传销,首先让人联想到的就是拉人头赚钱,毫无实物产品,经过洗脑,还傻乎乎认为是干大钱的正当职业。犯罪分子用一些洗脑、反智的手段,对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进行控制,通过上线发展下线的方式,在熟人、朋友之间诈骗,蹲守在一些暗无天日的角落,最后被警察蜀黍营救出来的场景。
但是数字货币,则似乎是跟阳光财富密切相关,顶着“去中心化”、“区块链”的光环,再加上特斯拉全球总裁马斯克的加持,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中国年轻人中间有着无数拥趸。比特币被称为“万币之王”,“数字黄金”,是真正的币王,“目前市值7800亿人民币,占全球总虚拟货币市值52%,虚拟货币市值排名第一!”
特别是2020年末以来,全国法院宣判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数字货币案件。这些案件中,有较高比例的是传销犯罪。虚拟货币怎么跟传销犯罪相关?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如何发生的?
光环的归光环,法律的归法律。二者之间的连接,就看从事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是否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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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先看近期的“熊猫金元”案。据新华社报道,该团伙通过群聊分享网站链接发展会员,新会员注册要缴纳168元的入门费,且需要分享人确认,才能取得会员资格,会员分为“学员级”“专家级”到“至尊董事”“金钻董事”等8个级别,按照一定比例投资或发展下线后,网站根据级别,按1:1.07至1:3不等的比例,返还“熊猫种子”给会员,用于兑换“熊猫金元”。“熊猫金元”就是该平台主打的“虚拟数字货币”。而“熊猫金元”价格涨跌等后台数据均被嫌犯操作控制。
再看著名的PlusToken案(数字货币最著名、最典型的案件之一),在陈某、丁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判决时间2020年11月19日)中,案件事实为: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这些是币圈朋友们熟悉的平台运营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实际上触碰了法律底线。
以上两个案件当事人入罪与否(“熊猫金元”案侦查阶段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PlusToken案已终审判决)的关键,是《刑法》的规定(第224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借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名义;
2、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3、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4、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构成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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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交易模式构成传销犯罪?
在对虚拟数字货币传销案辩护时,刑事律师若作无罪辩护,首先要了解业务模式。有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有层级结构,对层级结构很难提出有意义的辩护观点,但分析其业务模式,在是否具有诈骗目的这一点上区分不同情况,可能提出有见解的辩护观点,进而为法院采纳:
(一)“空气币”,无任何产品,把传销披上数字货币的外衣。
这种情况下,平台的业务模式完全是收取入门费,就很难出罪。像以上“熊猫金元”案,根据公安机关的介绍,犯罪嫌疑人炮制概念,炒作“空气币”,把传销披上数字货币“伪装”,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幌子,制定相关投资档次、奖励方式、提现规定,进行网络传销。
(二)有实际的加密货币,但是业务模式就是收取人头费、入门费。
央行把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特殊商品。因此,如果有真实的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加密货币,特别是其确实在正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这种情况下不会认为是“空气币”。
但是,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有规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所以,这里的关键点是“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比如人头费、入门费等都是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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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罪(律师成功无罪辩护)的关键
出罪的关键还是业务模式。
除以上所述两种入罪的业务模式以外,有些企业有团队计酬的模式。《2013年意见》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所谓团队计酬的业务模式,就是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从法律规定看,团队计酬仅仅是一种根据业绩获得报酬的方式。这种支付员工工资、合作方收益的方式在很多行业都不少见、甚至很成熟。但是团队计酬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团队计酬是假的,实际上还是以支付入门费、会员费为依据获取收益,则不能出罪,律师无罪辩护很难。
《2013年意见》明确规定:“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还是传销罪。
四川省德阳市中院判的一个案件中,其辩护律师认为吴某龙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该平台投资方式没有入门费、投资方式,并且有实在的商品产生(莱特币)、收入来源并非是拉人头产生的入门费、他们的发展壮大取决于销售业绩。
最后法院认为,该案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租赁“矿机"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因此对收取入门费、会员费的方式有一定的隐蔽性。并不符合《2013年意见》中有关“团队计酬”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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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人员自己也被骗,作为受害者也可能定罪吗?
如果自己也被骗,受到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该人员有双重身份,其一是受害人,其二是行为人。作为受害人,跟其他受害人一样参与赃款分配。作为行为人正常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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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写在最后
似曾相识!10年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也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提示P2P网贷(那个时候翻译成“人人贷”)交易的风险。由于P2P平台的不规范运作,对国家金融稳定构成风险,10年后,P2P清零了。
2021年5月18日三大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提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比特币[超话]#
央行定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一点为法院判决认可。但是目前的一些虚拟数字交易平台的业务模式在合规上存在问题,加上违规炒作,有可能让风险越演越重。
对于普通人,重要的是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捍卫财产安全。
以上是个人观点,欢迎方家批评、指正。(END)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知名刑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金融犯罪、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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